罗某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与张某某发生事故,法院判决罗某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核心问题: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需自行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赔付的限额部分。
鲁某以新车购置价16万元投保旧车,全损后保险公司仅按实际价值3.2万元赔付。
法院观点:财产保险遵循补偿原则(即赔偿不超过实际价值),即使投保时选择新车价,最终按事故时车辆实际价值计算全损赔偿。
顾某报案后3个月未收到定损结果,期间因租车损失1万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延迟责任。
边界判定:自然灾害(如暴雨)属于保险责任,但人为行为导致的扩大损失可能不赔。
法律依据:《保险法》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事故的,保险公司可行使代位追偿权。
甄某驾车致吴某骨折,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承担内固定材料费(合理必要费用)等自费部分。
全损车赔偿金额取决于保险金额、车辆实际价值、残值处理方式(如协商折价、自行回收)。
关键点:若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按实际价值赔付;若保额低于实际价值,则按保额赔付。